故意拖延时间?
说实话,张远就怕这样的说法会在法庭上被公开说出。
在开庭之前就抓着明知不可能被支持的管辖权异议不放。
开庭之后,又提出对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
拖时间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只要不说,就算打架心知肚明,也只能保持默契地且拖且珍惜。
可是一旦被明说,特别是被对方明说,那就又了认真且公开考虑的理由了。
对于这一点,虽然没有直接说明,但法官也是心知肚明。
法官是谁啊!
一年接触的案件至少三百往上的数量。
这么多数量的案件接触、审理下来,什么样的情况没见过?
什么样的当事人没交流过?
什么样的律师没碰撞过?
拖时间的小伎俩,还能瞒得过法官的眼睛。
只是没办法,审判流程规定所致。
有些时候明知道律师就是在拖延时间,心里厌恶,可也只能硬着头皮,配合着拖延时间。
毕竟在本案中,被告律师做的事情还不至于被定义成滥用诉权。
不过这个时候被告律师又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似乎,好像,确实有点过分。
审判席上的法官沉下脸,不满地看向张远。
“被告律师,请注意对自己诉权的使用。”
这是直白的提醒和敲打了。
张远明显感觉到了法官的不悦。
但就因为这一句话就放弃鉴定申请这一拖延时间的流程,当事人那边也实在交代不过去。
怎么办?
张远收回目光,将注意力放在了自己面前的话筒上,装作对法官的眼神视若无睹地说道
“对于被告的鉴定申请,被告有必要进行解释一下。
因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被告支付货款。
但被告尚未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是合同里约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权利。
所以被告方认为,就目前而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关键因素,就在产品质量的结论上。
原告方提出的反对理由说,原告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且有相应的出厂检验。
可这并不能成为确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因为原告自己生产、管理和检验,属于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下作出的认定却要第三方认可,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说到这里,张远突然想起在这之前网络上爆发出来的有关大熊电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舆论狂潮。
虽然明知道那些舆论有自己的同事参与其中进行杜撰。
而且现在,正因为这些问题也在进行着侵权的诉讼。
但毕竟这些诉讼还没有给出判决结果。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那些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大熊电器的质量问题,既不能被否认,也不能被确认。
那么,自己是否可以利用这一现状呢?
有了灵感之后,相应的对策立马跳了出来。
张远没想到,这被自己一直排斥的行为,居然还能被这么利用!
庆幸,真是庆幸!
张远心中一轻,立刻继续道,
“关于大熊电器的产品质量问题,其实也不能说只是被告方的怀疑。
相信原告方也知道,最近这段时间,有关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舆论一直都在风口浪尖上。
最终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存在问题,还是像原告自己宣称的没有任何问题,就目前而言都是没有定论的。
所有,只有经过鉴定这一途径才能真正确定质量问题的存在与否,才能确定被告方的抗辩是否有理有据。
所以,被告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