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
这时候面对这种专业度强大的非诉案件。
脑细胞真的不够用啊。
张远揉了揉自己的太阳穴,一筹莫展。
而这时候,张远的微信里又来了新的消息。
黄立明“投资协议审核得怎么样了?明创资本这边的尽职调查基本上差不多了。就等着投资协议了。
咱们尽快把协议弄好,早签约早发展。”
张远“放心,今天一定弄好。”
张远收下黄立明给的压力。
哎~
要不是这次融资带给自己可能成功的希望,还真是有些后悔趟这种创业的浑水了。
张远耸耸肩,清了清自己的脑子。
然后开始在修改意见上敲下第一个字符。
修改方案其实早就有一些灵感了。
但一直未敢下手,实在是担心太过掩耳盗铃。
既然自己能做这样的修改,没道理作为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就不会看出其中的猫腻啊。
不然,资本市场这么波云诡谲,没有这么点实力,还怎么继续在其中混呢?
只是,即使有这样的认识,张远也忍不住想要碰碰运气。
万一对方疏忽大意,就这么萌混过关了呢?
所以,张远动手,给这条约定做了一个小小的微调
“5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督促公司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看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前后两条约定,虽然张远只是增加了“督促公司”四个字,但实际含义却有了很大的不同。
在原先的约定中,回购是需要作为丙方的股东进行的。
但修改之后,有了督促公司的字眼,回购就变成了公司需要进行的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以及财产都是和公司互相独立的。
公司回购,就只能由公司的财产进行回购。
这么一来,股东就不再需要自己继续贴钱,做这样的回购行为了。
以张远来说,自己投资了一万。
如果出现约定的是由,亏了也就亏这一万。
自己口袋里的额外的资金,总算是安全了。
这是投资协议中很关键的内容。
以掩耳盗铃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之后,张远继续审核其他部分。
虽然也有一些小问题上的修改,但都不是关键。
所以终于赶在下班之前,张远成功地将经过自己审核修改的投资协议发给了黄立明。
剩下的,就是等待明创资本那边对于修改之后的协议的反馈了!
希望能够延续自己在诉讼案件上的一帆风顺,让自己的修改如愿以偿地被接受。
张远默默地期待着。
只不过,自己的诉讼案件真的可以被称为一帆风顺吗?
张远犹豫了。
该输的都能赢了,这到底是一帆风顺还是命途多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