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管辖权异议(求订阅)(2 / 2)

权异议。

一般而言,法律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比如张远手头上的这个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正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规定很清晰,也很明确。

如果在这规定明确的基础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一看,异议提出人异议的目的简直就是赤果果的一目了然。

在明确的规则下还要提异议,不是为了拖时间还能是为了什么?

所以弄不好还会让法官对异议提出方产生不好的印象。

自然,第一印象变恶之后,无疑也会为之后的审理增添麻烦。

因此,想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要权衡好利弊。

最好是那些在合同当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又约定不明的。

张远翻出奔象购物与原告方大熊电器签订的买卖合同,找到合同的最后一部分看了一眼。

果然,合同中真有对管辖权的约定。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皆可向孟庆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孟庆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之前粗看案件材料的时候还没有发现,原来合同当中竟然约定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民事案件而言,除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一般都会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

如果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了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那么就不应该跳过仲裁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正常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接受,而是应该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对。

那么本案中,法院却直接受理了案件,唯一的解释,便是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存在问题。

孟庆市的法院,张远已经是熟门熟路。

但是孟庆市的仲裁委员会,张远却是第一次接触。

打开网页,张远先从查找孟庆市内的仲裁委员会开始。

通过网页搜索结果的显示,整个孟庆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那就是孟庆仲裁委员会。

果然有问题!

合同中所谓的孟庆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

这样一来,就可以被认为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难怪法院会接受这个案件的立案,启动审判程序。

张远了然。

但是细想一下倒也奇怪。

不说霍氏集团这么大的集团企业,就算只是奔象购物,内部也是有法务,而且还有吴有诚作为顾问律师对他们进行服务。

按理说不应该会出现这种约定无效的情形啊。

或者说,这么写纯粹就是故意为之……

张远很怀疑。

不过这些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管这个约定到底如何,至少从现在来说,这无效的约定完全可以被利用成一个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