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庭审大戏(求收藏,求推荐哈,什么都缺呢)(2 / 2)

点。

所以赵达的意见也聚焦在对《会议纪要》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新的约定上来。

与张远如出一辙的,赵达为了将付款的新约定定义成附条件,也是从法理、现实,甚至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上进行了言简意赅,但十分透彻的阐述。

甚至到了最后,还不忘学着张远的煽情,揶揄了张远一句

“如果原告代理律师说原告的困境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被告也可以说,如果按照原告的要求,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时候就提前支付材料款,对于被告的影响可不止十几个家庭这么简单。

被告的工程上,可是有几十上百个家庭嗷嗷待哺呢!”

听完赵达的代理意见,张远的心中也难免赞叹一句,这被廖律师等人向往的家伙,好像确实不简单。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毕竟这次还仅是张远的第二次开庭,第一次的经验是遇上一个自己弄巧成拙的二货被告,根本没有实打实地与专业律师交过手。

而其他随同开庭旁听的案件,因为没有深度参与,感受也不会深刻。

不过,对于赵达那最后的一句揶揄,张远听了却十分不舒服。

这就像自己把吃剩下的骨头重新捡起来再嗦一遍,虽然都是自己吃的,但还是难忍腹中的一阵蠢蠢欲动。

双方的代理意见全部发表完毕之后,法庭内陷入了短暂的安静。

这时候的法官正在快速地在自己的本子上记录和补充重点和关键。

等了将近半分钟左右,法官终于抬起头来,开始引导进入下一个环节

“下面进入举证环节,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相比于立案之初,张远的证据材料由原来的两份变成了三份。

第一份是原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证明的当然是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

第二份是《会议纪要》,证明的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剩余材料款的总额以及被告违约逾期付款的事实。

最后一份是立案之后才提交的新证据,用来证明原告经营陷入困境的事实。

对于这些证据,被告质证得也很轻松,毕竟是提前得到的材料,所以赵达很干脆,从证据三性的角度,认可了证据一。

只对证据二的证明对象进行了异议,认为这不能证明被告违约逾期付款,反而应该是被告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的证明。

至于证据三,直接干脆,与本案无关,不存在关联性。

(开头有做了一点小修改,不用回看也没事,不影响后续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