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章 我弱我有理?(求订阅)(1 / 2)

两天时间很快便到。

在将工作安排给实习律师的这两天里,张远并没有着手撰写起诉状。

因为他还没有想清楚,究竟要通过何种方式,以什么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由决定了案件的定性,也基本上确定了法律的适用。

所以这一步的选择是重中之重。

但在这个案件中,张远一下子有些拿捏不准。

本来还想向吴有诚咨询一下,听听他的意见。

但这几天,吴有诚忙着财产分割的事情,根本抽不开身。

所以这关键一步,就放到了几位实习律师的身上。

毕竟人多力量大,集合这些重点大学出身的人才,相信能够获得很多的启发。

“怎么样,哪边先说?”

会议室里,气氛说不上浓重,但也不轻松。

“让李敏先来吧,女士优先。”

蓝思聪看了一眼坐在对面的两位同事,笑道,

“而且他们是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的,是原告。”

“行,那就我们先来。”

李敏与吴纪互望一眼,点了点头。

反正该说的迟早都是要说的。

李敏站了起来,将手中提前复印好的材料分发给会议室里的众人。

之后,又将电脑连上投影仪。

“下面我就按照张律之前对我们的要求,分别从案情分析报告和诉讼意见两个方面阐述我们对本案的想法。”

李敏站到了会议室的投影仪屏幕前。

吴纪则坐到了她的电脑前,负责按照李敏的阐述进程调整t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不满十二周岁的小孩,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也不是通过共享单车的a打开了单车。

然后逆行上路,最后发生不幸,导致被大货车卷入车底,不治身亡……”

李敏简单地将事实部分进行了描述,并且重点突出了受害者胡晓明的年龄、使用共享单车的方式,以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和结果。

事实部分说完,李敏稍微等待了一会儿,发现自己的听众里并没有人针对事实部分提出疑问,然后便开始进入法律部分的阐述。

“关于案件的法律部分,我们完整收集了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少年儿童保护等等几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议。

经过仔细分析之后,我们认为,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的管理不善,是导致最后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是不允许骑车上路的。

可是,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在将车辆投放到公共区域的时候,并没有对这一块做到应有的提醒和预防工作。

虽然在共享单车的a中,进行会员注册以及注册时应当确认的电子形式的协议里,都有提醒和写明,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单车。

但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通过a注册并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基本上以成年人为主。

当然,未满十二周岁的少年儿童也注册不了。

那么,当你的用户都是成年人的时候,你却向成年人告知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

这个告知对象便存在问题。

其次,告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共享单车的管控问题。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虽然在a里设计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警告内容,但却对共享单车本身没有进行任何的管理。

即没有在车身的醒目处张贴特殊的警告,而且,车锁的有效性也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些原因集合到一起,所以导致了不满十二周岁,心智尚未成熟而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未成年人可以轻易地开启车锁,然后